《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十八
----农民工工资信用监管措施
一、法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法条解读
为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有利于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规定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限制措施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作为实施守法诚信评价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发挥社会信用导向功能,促进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自觉遵守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风险提示
随着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的效果将进一步突显,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自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避免受到记入信用记录、纳入联合惩戒和实施市场禁入等三个方面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