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十六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义务
一、法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二、法条解读
为便于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护工资权益,公开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义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作为农民工的“维权指南”,必须明示的事项有三类:第一类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告知农民工发生劳资纠纷时的投诉对象,即投诉谁;第二类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告知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及支付日期,便于其第一时间知晓是否拖欠工资,留存基本的维权证据;第三类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告知农民工维权渠道和维权方式,即向谁投诉和怎样投诉。这三类事项是维权信息告示牌必须记载的事项,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详细、真实、准确公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一是畅通沟通渠道,有利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及时掌握农民工反映工资支付方面的情况;二是畅通维权渠道,有利于提升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三是畅通监督渠道,有利于农民工对项目相关企业、劳资专管员履行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责任进行监督,促进农民工管理更规范。
三、风险提示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不利于及时发现、预防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存在因信息不畅通引发农民工非理性维权影响工程项目生产秩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