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十三
----分包转包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义务
一、法条规定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法条解读
如何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分包或转包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的农民工管理责任和工资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规定了分包和转包两种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在存在分包情形下,分包单位作为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分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也是工资支付市场主体负责原则的体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和分包合同的履行都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分包单位工程价量的结算款项支付具有控制优势,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能力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较弱,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这既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责任的具体落实,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也有利于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清偿。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因转包而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有利于避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转包形式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 ,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权益。
三、风险提示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避免因监督不力,承担因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