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十一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一、法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法条解读
为保障违法工程建设项目和违法发包或者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负责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违法违规建设,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将建设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终保障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建设工程规范发包分包或者合法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许可,以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因项目违法违规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