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八
----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责任
一、法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二、法条解读
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不及时是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因素,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有钱支付”的问题,为保障工程款不被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为落实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建设单位违约后,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落实好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即对合同条款作出安排,在“人工费用”条款设置上,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及人工费拨付时间节点,以满足《条例》关于“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的建立,一是工程款支付担保法定化,对“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进行具体落实,减轻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保障工程款实际支付的可能性,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的问题;二是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列账,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相互混淆的问题,即解决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的问题,避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的恶意讨薪行为发生;三是明确人工费用标准,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解决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问题。
三、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后果,建设单位存在被限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的不利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资料的,建设单位存在被相关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