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王老师,在59岁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如60岁零2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老师在此期间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是否可以申请代缴养老保险费?
答:王老师领取失业保险金部分时段符合代缴政策。王老师在59岁零4个月至60岁零2个月期间,既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又一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故这个时间段符合政策条件。王老师可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申请59岁零4个月至60岁零2个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案例2:张老师,在申请代缴养老保险业务时,同时段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请问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不可以。一是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与本代缴养老保险政策不重复享受。二是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对象、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等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与本代缴养老保险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