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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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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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