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了有效线索和有效证据;
3.举报人不是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4.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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