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具有我市户籍,且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在我市的,其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2、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存在两个及以上或不具有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