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1年11月25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按照规定所休的产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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