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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程序
日期: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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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3.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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