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时应提供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2.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4.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5.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