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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计发标准
日期: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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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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