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申领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随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承担费用。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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