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新建的,且满足上述申报条件要求,并被评选为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制定,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其中,建设补助资金的50%在申报成功一周内拨付,剩余50%在车间平稳运行1年且通过绩效评估后的一周内拨付。建设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一定比例、多种方式归所在村(社区)集体所有。所需资金在区县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于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建立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厂等,被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相关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本级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由区县乡村振兴部门实施,具体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由区县乡村振兴局制定。
(二)带动就业奖补。每年度给予通过绩效评估的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对“优秀”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10万元、20—39人的奖补7万元、10—19人的奖补4万元;对“良好”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8万元、20—39人的奖补5万元、10—19人的奖补3万元;对“合格”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6万元、20—39人的奖补3万元、10—19人的奖补2万元。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在“其他就业补助”科目列支。带动就业奖补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