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2、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推荐,市级评审小组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4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5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5、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由留学人员创办或联合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
6、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7、除留学人员创业园外,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原则上应为区县(自治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业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