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重庆人社政策咨询问答库>业务分类 > 工伤保险
问: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注销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3-01-3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答: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具体参保缴费标准参照“参保”---“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不符合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