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通过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
2、通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
5、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工伤长期待遇资格的人员;
6、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