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就业创业
答: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犯罪行为。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业内口碑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3、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以及健康的身心。
  4、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较显著成效的以下人员:
  (1)具有5年以上GYB、SYB、IYB创业培训教学经验的或3年以上高等院校创业教育工作经历的。
  (2)持有国家二级创业指导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的。
  (3)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经验的企业高管。
  (4)具有5年以上从事天使、风险等投资经历、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高管。
  (5)熟悉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
  (6)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志愿义务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7)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且具有高级职称职业技术人员或取得高级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8)其他具备创业导师条件的社会人士。
答:
  1、以重庆市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2、泄露所辅导的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3、服务期间,连续2年服务效果反馈平均分低于60分的。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答:
  创业导师受人力社保部门邀请,可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项目论证、结对帮扶等公共服务活动,创业导师的服务补助按照“谁邀请谁支付”的原则,综合导师等级、工作量和服务实绩等确定补助标准:
  1、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大赛评审、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项目论证、结对帮扶等公共服务活动的,原则上初级创业导师按照500元/半天·人,中级创业导师按照1000元∕半天·人,高级创业导师按照1500元∕半天·人的标准给予服务补助;路程较远的,可视情况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43号)给予交通食宿补助。
  2、根据公共创业服务活动需要,所聘任的创业导师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大型投资机构负责人、行业领军人物适当提高服务补助标准。
  3、发出服务邀请的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定期为创业导师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助保障导师服务安全。
  4、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列支。
答:
  小微企业贷款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和贷款所需资料,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经办银行代收小微企业贷款资料后,按规定移交相应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答: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若一次性授信1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