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就业创业
答:
  1、重庆市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首次申请出示);
  3、复员转业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
  4、若是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
答: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4、创业项目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合伙创业担保贷款为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答:
  1、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零就业家庭人员;③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④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答:
  1、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零就业家庭人员;③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④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2、由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含自主创业农民)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此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答: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