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专车、专列等便利出行服务。
2、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区县(自治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继续执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跨区域交通补助。
4、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5、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一定的奖补,认定办法和奖补规则由区县(自治县)制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6、积极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