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就业创业
答:
  在我市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在该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外包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需单位参保、单位就业登记或个人就业登记三者之一),可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项目。
答:
  在我市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均需未进行单位参保、单位就业登记或个人就业登记),可按规定参加就业适应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家政服务业培训等培训项目。
答:
  1、每年3月或9月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
  (1)《重庆市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提供雇主出具的申请补贴月度就业情况说明。(雇主信息应与就业登记信息一致)
  (3)商贩提供申请补贴月度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4)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交易流水截图。(网约车平台公司流水信息应与就业登记信息一致)
  (5)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单位(个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分别在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5月和11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划入申请单位(个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答:
  民营企业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答:
  可按照企业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