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建设范围。原有扶贫开发任务的33个区县,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或五年内建立的能够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类型为主。重点建设范围为4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7个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18个原深度贫困乡镇、1918个原贫困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
(二)场地要求。就业帮扶车间场地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生产安全要求,必须满足基本的生产工作条件。新建的就业帮扶车间面积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三)用工规模。近3个月在岗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不含法人代表),积极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残疾人家庭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其中吸纳脱贫人口不低于30%。
(四)主体要求。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与所有用工人员依法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其他要求。在岗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需进行公示。在就业帮扶方面有经验、有成效、有影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积极配合做好车间管理工作。营造就业帮扶宣传氛围有力,有相应的成果展示。
注:此政策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