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政府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遵照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在总结1991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2年表演艺术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表演艺术人员享受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1992年表演艺术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和人事部《关于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人专发[199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表演艺术工作的性质及其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府特殊津贴的档次与标准
为了体现贡献大小、水平高低不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数额也应有所差别的原则,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分成两档:一档为每人每月10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5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免征工资调节税。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职从事艺术表演工作的表演艺术家。选拔的重点是在第一线上为繁荣社会主义表演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表演艺术家,其中包括影视、舞台、演奏等表演人员。
三、选拔条件与要求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长期不懈地为祖国表演艺术事业贡献全部力量,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从事艺术表演工作,以其创造性劳动,为我国的表演艺术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国内同行以至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声望;
3.其艺术表演成就能代表我国该门类艺术一定阶段的发展水平;
4.对促进艺术品种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在艺术品种的发展中有较大的突破,产生过重大影响;
5.具有高深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其表演已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在国内以至国外产生较大的影响。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档(即每月100元)的表演艺术家,必须具备上述全部五个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二档(即每人每月50元)的表演艺术家,必须具备前三个条件。
四、选拔程序及有关事项
1.中宣部根据人事部确定的总控制名额,提出给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人事部下达控制指标参考数。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人员的推荐和审定工作主要依靠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把关。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严格根据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定,宁缺毋滥,不要凑数,确保选拔质量。
3.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选拔审定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主送人事部,同时抄报中宣部、文化部备案。由人事部会同中宣部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五、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原则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从被批准之日的下一月开始领取政府特殊津贴。
2.为保证政府特殊津贴起到应有作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一年以上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要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繁荣祖国社会主义文艺做出新的贡献。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经考核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审核;同时报中宣部、文化部备案。
六、工作进度
人事部对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已于今年3月作了部署,各部门和各地区正在抓紧进行落实;对于表演艺术方面的选拔推荐工作也做了多方面准备。鉴于上述情况,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实施办法后,应立即开展推荐审定工作,力争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并抄报中宣部、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