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充分发挥我市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已经取得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已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工作在重要岗位或边远艰苦地区的高级专家,退休后无人接替的,可放宽到聘任在岗的副高人员。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条件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国家重大专项、“863”、“973”、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我市重大专项等攻关任务,或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中承担重要工作,或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所带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三)专业为我市特殊、急需、紧缺的;
(四)所在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仍有空缺,退休后无人顶替的;
(五)发挥着学术技术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及审批权限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再次申请延长,正高延长退休不超过70周岁,副高延长退休不超过65周岁。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时,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每年12月30日前汇总填报该年度《重庆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汇总表》一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备案;市属单位及参照执行的中央在渝单位,报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审批。
女性副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所在单位续聘时,可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审批,但应将聘任文件抄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作为办理社保手续的依据。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程序
(一)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告,陈述延长退休年龄的理由,并填报《重庆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区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在专家退休年龄到达前三个月,提交申请高级专家延退报告,并填写本区县或本单位《重庆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汇总表》一份,同时附《重庆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受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每年集中办理4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接受申报并审批一次。
五、其它事项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应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二)中央在渝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办理。
(三)具备高级专家身份,但政策另有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依据其规定办理,不按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报批。
(四)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延长退休年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报送材料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彭璐
联系电话:86868704
附件:1.《重庆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汇总表》
2.《重庆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