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把重庆建成我国内陆开放高地,根据重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派、自费到海外留学,且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实践性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打破论资排辈、唯学历资历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海外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五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海外回国人员;
(二)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海外回国人员;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3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
(二)在海外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能够参照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认定的,可按该职称系统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认定。因在海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国内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其破格条件所规定条款内容的,可按以下条件予以破格认定。
(一)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或直接受教于某一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
(2)在国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海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5)在海外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2篇以上;
(6)参与过海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在海外拥有2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技术成果获得海外同行认可,或在某一领域学术技术研究有一定国际影响;
(2)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教、讲师、访问学者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中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中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海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5)在海外与人合作撰写学术专著(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1篇以上;
(6)参与过海外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在海外拥有1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章 认定组织
第八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建“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人事局领导兼任;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在全市专家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作为一种常态机制,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自主申报。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等,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海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认定材料和有效证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同时,对申报人资历、思想品德、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考核推荐意见填入附表内。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认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社会流动人才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签章)。
第十四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并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领域或学科方向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认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议认定。对申报人的品德、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著、成果、贡献等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以考核认定申报人是否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专家认定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在评议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认定工作结束后,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将认定通过结果在“重庆人事人才网/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在公务承诺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第七章 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一)《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2份);
(二)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三)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经历证明、科技成果证明、论文、著作、译作等材料各1份;
(四)《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认定所需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及认定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质量。对在申报认定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结果(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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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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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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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概况 |
毕业时间 |
何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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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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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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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团体及
社会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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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学 习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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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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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专业或主要内容 |
学习地点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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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任务名称 |
担任工作主要内容 |
完成任务效果 |
本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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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授予部门 |
奖励或专利内容 |
本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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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何种刊物 |
著作论文名称 |
本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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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专家委员会意见 |
专家人数 |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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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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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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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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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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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业 绩 |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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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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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名称
(日期) |
担任工作的主要内容 |
完成任务效果
(本人起何作用) |
时间 |
何种刊物 |
论文、论著名称 |
本人作用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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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现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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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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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取得何种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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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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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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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及学习(培训)主要简历 |
基层单位推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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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学习)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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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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