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关职称评聘政策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纳入乡村教师岗位补助计划范围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倾斜政策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和晋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硕士研究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一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5年,可直接晋升为一级教师;专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2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学历的乡村学校教师,具备专科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5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具备中专(中师)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可申报高级教师。
(三)乡村学校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免考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
(四)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申报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中心校、完小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六)本科、专科、中专(中师)毕业生,在乡村学校任教分别满10年、15年、20年的教师,评定高级资格后,使用特设岗位聘用。本科、专科、中专(中师)毕业生,在村校、教学点任教分别满10年、15年、20年的教师,评定中级资格后,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七)使用特设岗位聘任的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的聘期不得少于5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站在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积极、稳妥贯彻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应将与村校、教学点条件同等艰苦的中心校、完小名录公示后,报市教委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