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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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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细化我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推进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职改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2010〕212号)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应重在对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考察和评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须具有较高的能力和素质,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方向知名度高,取得创造性成果,或业绩、能力、贡献突出,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强化诚信承诺。对缺乏职业道德、不讲科研诚信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认定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的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则须参照相应要求。
第八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至5款之一或第九条第1至5款之一者,视同达到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6至8款之一或第九条第6至8款之一者,须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附推荐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推荐意见)。
“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7款和第九条第7款中的“国家部委(局)”以及“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奖励,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号)办理了审批手续,经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评奖项目(即《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整改后奖项),具体奖项比照情况,参照《部分奖项比照申报条件一览表》(见附表)。
第十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9款或第九条第9款者,须出具项目立项申请、批复和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一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0款或第九条第10款者,须出具专利或成果证书,以及针对该专利或成果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税务和销售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1款或第九条第11款者,须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出)贡献证明及专家论证材料(需论证专家署名),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三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2款或第九条第12款者,须出具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并推广应用的文件,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四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3款或第九条第13款者,须出具创新成果证明(专利、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创新评价材料(评价必须载明取得何种创新,该创新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研究处于何种阶段,是否转化投产,如投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并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的创新论证材料(附论证专家署名意见),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五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4款或第九条第14款者,须出具重大(较大)贡献证明(重大贡献须为本行业或社会认可),并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需论证专家署名意见),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成果材料,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未涵盖在“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申报条件内的“鲁班奖”、“詹天佑奖”等行业类最高奖项以及学会和协会颁发的奖项,可比照《部分奖项比照申报条件一览表》(见附表)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成果,原则上应为近五年来取得的成果。
已通过认定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再次在申报认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申报人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在全市高级职务评审专家库中选聘3名以上同行专家(不包括申报者的推荐人)组成专家组,负责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本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申报认定条件的考核推荐条件)、公示、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
在公示环节,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推荐人署名的《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一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中,原则上应按照实地考察、现场答辩,访谈了解、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市职称改办公室也可根据申报人数的多少,酌情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同年再通过特殊人才认定渠道申报认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无岗位的事业单位则不与岗位和聘任挂钩。
第二十四条 “特殊人才认定办法”中的“申报基本条件”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含比照申报条件),均指申报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认定专家结合实际,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特殊人才认定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辞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职称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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