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既懂管理又懂信息技术的专业化信息管理人员队伍,适应新形势下重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经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
现将《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
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精神和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单位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是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水平评价的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分为信息技术员(IT)、信息技术主管助理(AIO)、信息技术主管(IO)或信息安全技术主管(ISO)和高级信息技术主管(SIO)四个等级。信息技术员、信息技术主管助理、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均实行考试认证;高级信息技术主管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认证。
第五条 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共同组建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信息技术主管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制度,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拟定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试题,并负责编写培训、考试用书,统一规划组织考前培训及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命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审核发放职业水平等级证书;对认证考试与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一) 信息技术员
中专、高中(含职高、技校)毕业,或大学本科、专科在读学生。
(二)信息技术主管助理
1. 中专毕业,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
2.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
3. 大学本科毕业。
(三)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
1. 中专毕业,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
2. 大专毕业,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
3.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
4. 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者,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信息技术管理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6. 博士学位者。
(四)高级信息技术主管
1.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职业水平等级证书》,从事信息主管岗位工作满6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职业水平等级证书》, 从事信息主管岗位工作满5年。
3. 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者,取得《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职业水平等级证书》,从事信息主管岗位工作满4年。
4. 硕士学位者,取得《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职业水平等级证书》, 从事信息主管岗位工作满3年。
5. 博士学位者, 从事信息主管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级人事部门颁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等级证书》。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二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 取得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等级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等级证书》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取消登记,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第四章 义务与能力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能力:
(一)信息技术员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备承担信息技术及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基本能力。
(二)信息技术主管助理
1.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备承担信息技术及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基本能力。
2. 基本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备承担信息技术及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关键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 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3. 在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局域网运行维护、数据库管理、互联网规划等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和实施能力。
4. 掌握防病毒技术、安全设备合理配置、信息资源备份和灾后恢复等知识,掌握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分析的基本原理、方法、模型、标准。
5.能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四)高级信息技术主管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担任高级信息技术管理岗位(如CIO )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 能较全面掌握和知晓整个IT技术宏观发展、前沿技术的特点及规律。
3.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具有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能力,能够组织规划和实施大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5. 熟练掌握各种管理理论,能够对所在单位的信息资源进行很好的规划、设计以及管理,并能充分有效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6. 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信息,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信息技术管理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信息技术员、信息技术主管助理、信息技术主管(信息安全技术主管)和高级信息技术主管(高级信息技术主管须“考评结合”)职业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负责。两局联合成立“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考前培训工作由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科目设置:
(一)信息技术员(IT)
《信息技术管理基础》1个科目。
(二)信息技术主管助理(AIO)
《信息技术管理基础㈠综合知识》、《信息技术管理基础㈡实用技术》2个科目。
(三)信息技术主管(IO)
《信息化规划与管理》、《IT法规与信息安全》、《IT项目管理》、《IT应用实务㈠或㈡》4个科目。
(四)信息安全技术主管(ISO)
《信息化规划与管理》、《IT法规与信息安全》、《IT项目管理》、《信息安全工程导论》4个科目。
(五)高级信息技术主管(SIO)
《战略管理与IT项目管理》、《案例分析》2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主管(IO)或信息安全技术主管(ISO)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考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范、考培分开、适当集中的原则,酌情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设置考场。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市信息产业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与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的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本市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