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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华定居专家证》使用办法的通知(人专发[1995]19号)
日期:199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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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铁路局、民航管理局、交通厅(局)、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94]102号)精神,人事部决定为来华定居专家颁发《来华定居专家证》。现将《来华定居专家证》的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1.购买国内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与中国公民同价;

  2.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可在甲、乙种票价中自由选购;

  3.住宿国有涉外宾馆饭店应按门市价给予优惠,折扣幅度由饭店掌握。

  请遵照执行。

  附件:《来华定居专家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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