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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8号 )
日期: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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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
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不断提升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和国际视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型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博士后人才服务重庆能力,将组织实施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现将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管理局
2017年4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结合人社部、全国博管办《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号),不断提升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和国际视野,将组织实施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
我市通过每年资助10名左右的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新加坡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申报条件
1.博士毕业生,进站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
3.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一般要求英语六级或以上。
4.自主联系新加坡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新加坡拟接收单位为新加坡知名高校、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新加坡机构正式邀请信应使用邀请机构专用信纸打印,由新方合作导师或邀请机构签发,并明确如下内容:留学身份为博士后,基本信息,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及国内单位等;科研工作起止时间;科研工作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新方提供实验室与研究包括材料费用;新方合作导师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5.专业领域。重点围绕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信息通信等重点合作领域,以及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专业领域,优先考虑重庆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重庆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领域及符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
6.此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三、人员遴选程序
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初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通过所在设站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站联合招收 人员通过所在工作站进行申报。
3.单位推荐。派出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初审申报人员资格及申请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博管办。
4.择优资助。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相关实施单位、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人选。
四、人员管理
1.派出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博士后项目进行管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对外联系并取得有效邀请函→申报并获得录取资格→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订购机票,预支奖学金→国外报到→国外管理→回国报到登记信息。
2交流期限分为一年和两年两类
3派出人员须在资助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赴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设站单位须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5.设站单位承担派出人员的资助经费转拨、违约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6.设站单位负责在派出人员赴外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保管在外研究期间的户口和人事档案。
7.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管理局统一组织对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要求派出人员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8.设站单位负责协助派出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对派出人员在外开展博士后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督促其按期回国。派出人员未按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按退站处理,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9.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在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驻新大使馆报到。在国外(境外)期间应与大使馆和派出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派出人员结束在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所属使领馆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0.派出人员如因项目需要延长研究时间,须持新加坡合作导师同意延长研究时间的证明,报派出单位和所在人事单位同意,并由设站单位报市博管办备案。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期间经费自行解决。
11.派出人员如需变更新加坡接收机构,应及时通知设站单位和所在单位,由派出单位报市博管办批准。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视为违约。
12.派出人员在外研究期间的科研成果可按照重庆市博士后和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申请职称认定。
13.派出人员结束研究工作须填写结题表,由新加坡接收机构合作导师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并于办理出站手续时交市博管办备案。
14.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一年的累计应不少于10个月,两年累计应不少于20个月。派出人员如因病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回国治疗,应征得新加坡接收机构合作导师的同意,与其协商康复后是否继续未完成的科研工作。派出单位凭新加坡接收机构合作导师的书面同意意见和国内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根据治疗时间适当延长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回国治疗期间按病假待遇发放资助经费。在国内累计治疗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者,如仍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按退站处理。
15.派出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未从事科研工作、因病在国内累计治疗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违反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等,按退站处理。
五、资助经费
1.一年期的,市博管办资助派出人员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两年期的,市博管办资助派出人员两年每人3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拨付)。第一年工作后应有研究报告,成绩不好的,第二年不予以资助。资助经费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外期间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在外的医疗保险、往返国际旅费等。派出单位分期向获资助人员转拨。鼓励派出单位给予一定配套。
2.派出人员如有配偶子女陪伴,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六、其他事宜
1.派出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
2.派出人员赴外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协议,并向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
3.派出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
4.鼓励设站单位参照此计划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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