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业务专栏>社会保险 > 政策知识
哪些工伤职工可申请工伤康复?
日期:2016-08-08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依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范围: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二) 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或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需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的工伤职工;

(三)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需由工伤康复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实施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四)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疾,需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经确认需进行医疗康复的工伤职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