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的待遇领取人员从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当月起3个月内完成资格核查,确定其养老待遇领取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本市居住的,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指定地点完成资格核查。待遇领取人员因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等原因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居住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派人上门办理。
(2)市外居住的,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保局完成资格核查。
(3)出国、出境居住的,到我驻外使领馆、派出机构、驻港澳公署完成资格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