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将于5月10日、11日、17日举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将于5月10日、11日举行。为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须知
(一)请考生于规定时间内(5月5日—5月9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须知内容,提前做好考前准备。
(二)考试当日,请提前到达考点,持纸质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进入考点。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12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三)参加非作图题科目考试
1.考生可携带的文具限于:2B铅笔、橡皮、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在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印于本试卷封二的“考生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他位置书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四)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
1.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考生可携带的文具限于: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空白草图纸、空白坐标纸等,其中草图纸、坐标纸考试后须交监考人员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科目考试的考生均应携带2B铅笔。
3.考生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及每页指定的栏目内,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并在封面规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填涂准考证号。
4.作图题必须按规定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主要线条不得徒手绘制。
5.考生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考生本人将全部试卷按照页码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6.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1)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作答或填涂准考证号的;
(3)试卷缺页的;
7.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经认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4)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8.考点不提供绘图板,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的考生请自备2号绘图板(450x600mm)。
(五)请提前自备手提袋,将规定以外物品装入袋内(手机装入袋前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并统一放在考场物品存放处。严禁将手机等各类电子、通信、照相摄像、存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带有通讯、存储功能的手表、手环)及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特别提醒:考试期间手机带至座位无论是否开机、使用,均按违纪处理。
(六)不能损坏试卷、答题卡,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和答题卡内容进行抄录、拍摄、复制、传播,否则视情节轻重情况进行处理。
(七)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入场时将使用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九)考生在考试期间,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交通出行提示
(一)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请考生充分考虑考点周边交通通行情况和停车场地容量,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避免参加考试时走错考点、进错考场,避免延误考试。
(二)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或在考点周围聚集。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远离违法犯罪,谨防涉考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或答案、代替考试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事考试机构将会同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考培分开”政策,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广大考生切勿相信“保过”“命题专家授课”等虚假培训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