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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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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办〔201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重新认定连续工龄,并从本文发布之月起执行重新确定的工资。过去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由当地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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