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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国家职业标准融入院校学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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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组织实施国家职业标准融入校学生

培养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66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院校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移交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54号)《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5235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推进我市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评价工作全面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现就组织实施我市国家职业标准融入校学生培养(以下简称课证融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引领,推动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职业标准深度对接,构建“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融通、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相协同、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的课证融合体系。通过“一次考试、双证获取”评价机制,实现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竞争力。

、实施步骤

(一)申报(即日起2026630日)

1. 申报条件。自愿参加试点的院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我市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高职院校或职业本科学校;(2)拟申报专业为全日制专业且已招生教学一个周期以上、未来3年均有毕业生;(3)专业对应的职业原则上已备案且有市级试题资源。拟申报的专业应以教育部部颁专业教学标准中规定的“职业面向”为依据,结合《职业信息与教育培训项目(专业)信息对应指引》(2023年版),统筹考虑学校专业建设实际与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原则上1专业对应的13个关联职业,建议主要确定1个首选职业。

2. 申报资料。(1)《关于开展国家职业标准融入校学生培养的申请(模板)》(附件1);(2)《高等职业学校_____专业人才培养方案》;(3)《______职业院校______专业“课证融合”/综合实训课程标准》;(4)《_______学校_______专业“课证融合”培养与评价方案》。第(2)(3)(4)项相关模板均在附件2中。

3. 申报时间。本年度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630日(以现场提交或邮寄到达时间为准),符合条件院校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资料等方式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交《申请表》。自2027年起,每年3月集中受理申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培训(20267月初)

市职鉴中心组织申报院校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围绕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培养与评价方案的规范化填写进行指导,帮助院校把握“课证融合”核心要点和编写规范。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编写(20267月—8月)

院校依据《技术指南》及培训要求,组织专业教师团队编写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培养与评价方案,确保课程内容覆盖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形成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

(四)评审(20268月)

市职鉴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核人才培养方案是否实现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的“双覆盖”,课程标准是否对接职业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评价方案是否明确“两考合一”的实施路径。经评审通过的院校,纳入“课证融合”实施范围,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公布。

(五)实施(2027年秋季学期起)

1.教学组织实施。院校按审定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新生开展“课证融合”教学,将“课证融合”课程和综合实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

2.评价考试实施。“课证融合”课程考试按教学进程表于相应学期期末进行,可采取常规纸笔考试形式,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成绩。综合实训课程考试于毕业年度实施,优先采用职业技能等级实操考核成绩,通过者免考综合实训课程;未通过者,由学校另行组织综合实训课程考试。学生完成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达到证书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技能培养工作,将“课证融合”作为培养本地区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发动和组织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参与“课证融合”工作。

(二)各院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教师按照《基于“课证融合”的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编写人才培养方案。对大一新生开始开展课证融合教学,确保课程内容覆盖所选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

(三)各院校在开展“课证融合”期间,应留存必要的学习、评价过程材料,建立过程监控与动态反馈机制,定期对“课证融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实施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职鉴中心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各院校开展“课证融合”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与质量评估,对实施不力的院校进行提醒或调整。

(四)对在“课证融合”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院校,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申报和资金支持上予以优先倾斜;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估中,可适当简化评估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评估,并在增量备案、延续备案评估中给予政策倾斜。

(五)前期已先行试点的院校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学及实训条件,并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参加“一试双证”,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瑶,联系电话:88152506

    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职业标准融入校学生培养申请表(模板)

          2基于“课证融合”的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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