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渝人社〔2025〕42号)相关要求,为确保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组委会。组委会设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大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大赛技术规则,对大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组建各项目技术专家组;组织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题;提出各项目裁判长人选;指导执委会实施技术保障和赛务保障;指导执委会组织开展技术工作对接和赛前培训;根据职责指导或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等。组委会设监督仲裁组,负责赛事组织实施的监督仲裁和违规处理。
组委会聘请全国职业技能竞赛领域权威专家担任大赛总裁判长,受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委托,统筹指导大赛技术工作,参与监督仲裁。
第二条 执委会。执委会设技术保障组,负责大赛技术保障及赛务保障等工作;组织实施技术工作对接和赛前培训;落实各项目所需场地及设施设备等;组织编制各项目赛务手册;做好竞赛报名和成绩统计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第二章 相关人员
第三条 技术专家。各项目设立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长、专家由组委会按照相关规定遴选产生。
1.专家组长。做好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本项目各项技术筹备工作;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和试题的编制工作;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专家。参与本项目各项技术筹备工作;参与编制本项目技术文件编写和命题工作;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配合专家组长做好其他技术工作。专家原则上不参与执裁工作。
第四条 裁判人员。各项目设裁判组。精选赛、乡村振兴赛项目裁判长原则上由技术专家组组长转任,副裁判长由组委会遴选确定。邀请赛项目,以及部分精选赛、乡村振兴赛项目的裁判长由组委会邀请第47届世赛中国集训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或成员,以及相关国家级竞赛专家担任,副裁判长由技术专家组组长转任。裁判员原则上由各参赛队等额推荐,确有需要的由组委会选派。
(一)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自愿承担大赛执裁工作,时间上有保证。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2.具备良好的本专业(职业)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工作经验。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准确、熟练运用。参与过省、市级或行业(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或其他技术工作。
(二)职责
1.裁判长。在组委会领导下,主持比赛执裁工作,做好相应沟通协调;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按照组委会要求和执委会安排,组织本项目裁判员(含副裁判长)的赛前培训,主持本项目赛前技术交流;组织全体裁判员(含副裁判长)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
2.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做好本项目各项技术工作;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完成裁判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熟练掌握竞赛技术规则;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意见和建议;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执裁,不得徇私舞弊;坚守岗位,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一)场地经理及助理。执委会为各项目设场地经理及助理各1名。
1.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相关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项目所涉及设施设备。具有本项目(专业)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竞赛工作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职责。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落实竞赛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参与场地规划并进行布置,参与本项目赛务手册编制,配合技术专家组组长、裁判长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保障等工作。
场地经理助理根据场地经理工作安排,负责协助场地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场地经理及助理应本着廉洁、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在竞赛期间,场地经理及助理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
(二)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由执委会为各项目配备的竞赛联络员、技术负责人、录分员(每项目2名)及赛务保障人员。按照大赛统一要求,在执委会相关部门领导下做好相应竞赛保障工作。
(三)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管理。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的遴选,由执委会制定相应工作办法并具体实施管理。
第六条 领队。各参赛队设领队,负责组织本参赛队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队的安全责任,代表本参赛队监督竞赛过程,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队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参赛选手。参赛选手条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渝人社〔2025〕42号)要求执行。
第八条 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为维护竞赛秩序和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签署《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1)。
(一)技术专家组。组委会组织各项目技术专家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二)裁判人员。各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确定后,执委会按照组委会要求,分别组织各项目裁判人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未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的,不得参加赛前培训、技术交流及执裁工作。
(三)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执委会按照组委会要求,组织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四)领队及选手。各参赛队领队及选手抵达赛场后,按照组委会要求,由执委会统一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各类人员签署的《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由执委会存档备查。
第三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技术工作对接。专家组组建后,执委会在组委会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围绕竞赛技术组织工作至少进行2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以各项目竞赛标准为依据,研究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提出各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工具及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但不得指定设施设备品牌、型号或含有指向性、引导性信息);拟定各项目竞赛工作计划安排。同时,向参与对接工作的人员讲解本规则基本内容,提出技术工作对接等要求。
临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全面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解决前期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最终确认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各项组织及赛务保障工作的具体安排。
除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外,执委会可根据需要,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组织各项目分散技术工作对接。相关培训工作可结合技术工作对接一并开展。
第十条 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各项目技术专家组组长会同场地经理及助理,按照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确定的计划安排,在基本确定设施设备、场地的基础上,组织拟定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样例见附件2)。精选赛、乡村振兴赛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写技术文件和命题,将理论知识融入实际操作,不单独设立理论知识竞赛模块。对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项目,参考行业企业相关规范,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文件和命题。邀请赛项目参照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技术工作文件由技术专家组组长提交执委会、组委会审核后及时公布,原则上不少于赛前20日。
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设施设备(不带品牌、型号)及场地等安排、安全健康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包括本项目考核目的,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需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竞赛试题及评判标准
1.试题。各项目根据职业现场特点进行技能操作,或采用计算机、书面、口头作答等多种形式竞赛。各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并公布试题。
可提前公布试题的项目,由技术专家组组长根据工作对接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竞赛试题。技术工作文件公布前,技术专家组组长应组织专家组成员围绕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等进行讨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赛前1天,裁判长可按照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试题调整流程和方法,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并按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的具体规定公布最终试题。
须对试题或评判标准等事项保密的项目,技术专家组组长应编制命题思路及样题并提前公布;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完成后,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设施设备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解答;依据讨论结果,结合竞赛时间及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对命题思路及样题进行调整并与技术工作文件一并公布。技术专家组组长依据技术工作文件的规定,按照保密工作要求组织命制试题,拟定试题公布程序并依据程序公布试题。组委会及执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落实相应保密工作。凡赛前接触相关保密事项的涉密人员,须按要求及时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2.评判标准。评判方式分为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和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技术专家组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相关要求制定评判标准,并在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和公布。
为避免竞赛中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可按模块权重优先、完成时间优先等方式确定选手排名顺序,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细则中确定和公布。
(三)竞赛细则。包括各项目的竞赛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竞赛全过程工作时间、比赛轮次安排、抽签方式、试题确定方式、裁判人员分工、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成绩录入统计、竞赛纪律以及对违规的处理规定等。
(四)竞赛设施设备、场地等安排。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布局图,竞赛设施设备工具及原材料的品种、数量、技术参数,配套设施要求,选手自带工具清单等。
(五)安全健康规定。技术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配合场地经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项目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十一条 “渝赛宝”竞赛信息管理平台。大赛使用“渝赛宝”竞赛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选手报名审核、技术文件发布、成绩统计等技术工作。组委会、执委会、裁判长、各参赛队和相关人员按职责操作使用信息平台。竞赛期间,执委会确保相应设备及网络环境满足信息平台正常运行需要。
第十二条 各项目赛务手册编制。执委会组织裁判长、场地经理及助理编写各项目赛务手册(包括日程安排、项目场地布局、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等内容),经组委会审核后,于临赛前发各参赛队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各项目赛场安排。赛场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和非操作区。选手操作区域按照场地布局安排相应比赛工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非操作区可根据项目要求、赛场条件和具体情况,设置工具材料间、裁判人员工作区、选手休息区、录分区等。赛场应满足用水、电、气、火、光、承重、卫生等特殊要求。比赛期间,赛场按以下权限进入:
1.选手比赛期间,按要求在选手操作区比赛,其它时间根据比赛安排在选手休息区等待。
2.裁判长可进入全部赛场区域。副裁判长根据裁判长安排进入相应区域。当值裁判员可进入选手操作区。裁判员在没有具体任务时,须在裁判人员工作区待命。
3.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应在非操作区待命,如有需要按裁判长(或副裁判长)要求第一时间进入操作区处理问题。
4.录分员在录分区(录分室)从事相应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裁判长允许不得进入录分区(录分室)。
5.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监督仲裁组及执委会相关工作组人员,或经组委会批准的新闻媒体记者因工作需要,经裁判长允许可凭证件进入赛场非操作区。
6.选手在比赛期间如身体不适,各参赛队领队经裁判长允许后可凭证件进入非操作区参与处置。
7.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场。
各项目赛场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无盲区录像,录像资料由执委会保存至少1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临赛准备。临赛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临赛前技术工作对接。赛前2天应进行最后的技术工作对接,对场地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最终确认。临赛前的技术工作对接应向各方明确竞赛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工作纪律,检查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裁判长组织研究确定裁判员分工,组织裁判员对需调整的试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二)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裁判长组织裁判员于赛前(或每天赛前)按照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明确禁止带入、带出赛场的,一律不允许带入、带出。
(三)参赛选手熟悉赛场。场地经理会同裁判人员于赛前1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熟悉赛场及设备,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材料、工具和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四)参赛选手抽签。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由裁判长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工位。
第十五条 竞赛实施。各项目总竞赛时间应为10—15小时,分布在1.5天完成(不含赛前准备和赛后技术点评)。具体安排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及赛务手册中明确。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各项目裁判人员、参赛选手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裁判长宣布为准。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的设施、设备、竞赛作品(成果)、工具、材料等检查无误后,统一安排参赛选手退场。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设施、材料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下一阶段(模块)竞赛开始前,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确认。
(三)评判工作。各项目按以下安排开展评判工作。
1.评判参与人。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不参与具体评判。竞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培训情况和裁判员分工,确定评判参与人。竞赛过程中,评判参与人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
2.评判确认。每阶段(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员核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成绩并签字确认;全部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并锁定。
3.问题修改。各阶段(模块)成绩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的,由裁判长安排立即修改,并由当值裁判员和裁判长在纸质评判表修改处签字。经裁判长确认锁定后的评判成绩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如发现确需修改的问题,裁判员可向裁判长提出申请,裁判组讨论一致通过后,解锁、组织修改评判错误并填写《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附件3,以下简称《修改记录单》)。裁判长、全体裁判员及所有参与修改人员须在《修改记录单》上签字。
4.回避原则。参赛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参赛队参赛选手进行评判。竞赛作品(成果)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对选手个人信息加密,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不同参赛队的裁判员监督检测。
5.材料保管。竞赛期间的所有纸质评判表均由裁判长保管。赛后由裁判长统一报送执委会技术保障工作组。
(四)成绩公布。在最终竞赛成绩确认锁定后,裁判长须在信息平台中及时汇总并提交选手成绩,经组委会审核后公布成绩。
(五)应急处理。执委会负责竞赛期间的应急处理。
1.赛场突发问题的处理。比赛期间,如在赛场出现设施设备故障、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项目保障单位提供保障;如在公共区域出现突发事件,由执委会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伤病的,应在处理的同时告知其领队。
2.中断竞赛时间的处理。竞赛过程中,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的,中断时间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的,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并予补足。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员在参赛选手回避情况下做出判断,并告知参赛选手。参赛选手处理伤病中断比赛的,按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处理,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第十六条 技术点评。竞赛结束后,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和参赛选手进行技术点评。技术点评基本要点如下:
(一)竞赛目的、技术标准及评判工作。竞赛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块命题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评判的流程、规则、方式方法及评判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二)参赛选手竞赛情况分析。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参赛选手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参赛选手竞赛结果比较分析,总结竞赛过程中反映出的技能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安全健康。执委会和各参赛队应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员安全保障。执委会应制定安全保障方面的应急工作预案。同时,执委会和各参赛队按职责分工为全体参赛人员提供安全服务保障,全体参赛人员须遵守竞赛安全保障有关规定。
1.按照项目相关安全要求,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及参赛选手学习掌握,并于正式比赛前组织各项目参赛选手签署《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比赛安全保障承诺书》(附件4)。
2.执委会应在竞赛现场设置急救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设备,做好医疗应急准备。
3.执委会应确保所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安全,任何参赛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工位。
4.各参赛队应为本参赛队裁判员、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进入赛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相关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
(二)赛场安全。执委会应提供赛场安全设施保障。赛场各区域设置合理,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1.按规定预留赛场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器械等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张贴各项目安全规定、图示等,并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赛场紧急疏导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竞赛项目,应配备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规定中予以明确,制定管理措施,并随各项目竞赛细则一并公布。
第五章 违规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大赛期间,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等,出现违反《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技术规则和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行为的,由相关工作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
1.参赛选手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及监督仲裁组。
2.裁判员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及监督仲裁组审定后执行。
3.其他人员(包括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等)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组委会监督仲裁组处理,组委会技术工作组配合。
(三)违规处理结果。对上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将限制其本届大赛及今后市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或相关工作。处理结果将与相关人员评价和评估相结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本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九条 问题或争议处理。竞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对竞赛期间出现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比赛现场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需比赛现场全体裁判员表决的,须获全体裁判员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并由裁判长填写《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附件6,以下简称《争议处理记录表》)。处理期间,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和执委会技术保障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监督仲裁组解决。对竞赛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领队可向组委会监督仲裁组出具署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的,仍交由项目内解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属非技术性问题的,由组委会监督仲裁组作最终裁决,并填写《争议处理记录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
附件:1. 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2. 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技术工作文件(样例)
3. 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
4. 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比赛安全保障承诺书(样例)
5. 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
6. 第八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