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渝人社〔202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检察院,市检察院各分院,两江地区检察院:
为大力弘扬新时代先进模范崇高精神,进一步激励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模范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做实“两大定位”、发挥“三个作用”、建设“六区一高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比学赶超、唯实争先,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贡献检察力量,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决定,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和评选范围
(一)评选范围
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各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全市各级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制书记员)。
其中,厅局级单位、市管干部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近五年内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未做出新的贡献的,一般不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其中先进基层检察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0%;评选表彰先进个人100名,其中处级干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基层检察院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数量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0%。
(三)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各分院、基层检察院最多可推荐3个集体和4名个人。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领导班子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牢牢把握稳进增效、改革创新、除险固安、强企富民工作导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重庆添彩,检察工作成绩显著。单位或部室近五年综合评价在全市检察机关排名靠前,荣誉基础扎实。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党建统领,带头做到敢于斗争、真抓实干。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团结协作、作风过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评价。
4.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有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单位或部室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党绝对忠诚,政治立场坚定。
2.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推动全市检察工作现代化中埋头苦干、成绩突出,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时刻敢于挺身而出、奋力拼搏,做出显著贡献。
3.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人民至上,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热忱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检察职业道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受到人民群众广泛称赞。
4.推荐人选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工作5年以上。一贯表现优秀,荣誉基础扎实。无违纪违法行为,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联合成立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表彰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政治部综合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四、评选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方式进行。
(一)申报推荐
各推荐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区县检察院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各推荐单位于3月19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填报初审推荐对象信息(含基本信息、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上传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等,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评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筛选、审核,统一征求市级公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建议名单。
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确定重点宣传对象,并将该名单反馈至各级检察院。各级检察院在本区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或《检察机关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3)各一式3份,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1份,本单位推荐工作报告1份,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同电子版一并报送。重点宣传对象还应报送先进事迹宣传材料。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开展情况和公示情况,先进事迹材料需重点突出、内容翔实、生动感人,审批表内先进事迹字数在500字以内,彩色免冠照片粘贴于表内。请各单位将推荐材料于4月11日前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三)市级公示
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四)表彰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联合发文表彰。
五、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坚决杜绝带“病”推荐,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推荐对象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被推荐对象自行办理。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严格控制推荐处级干部,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重点推荐在推动重点工作、应对重大斗争、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按时上报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
七、联系方式
(一)市检察院政治部综合室
联 系 人:何伟、冉隆辉
联系电话:67319764、67319524
地 址:渝北区同茂大道396号
(二)市人力社保局表彰奖励处
联 系 人:闫文举、唐继邦
联系电话:88979859、88633933
附件:1.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检察机关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
推荐审批表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填 表 说 明
一、用计算机填写,排版需规范、美观;
二、集体名称是指推荐单位全称,不得简化填写。集体级别指单位行政级别,集体人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中奖励是指获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含)奖项;
四、主要事迹要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勿另附页;
五、此表一式3份,A4纸打印,请勿改变原表版式;
六、电子版同时报送。
集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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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级别 |
集体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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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属单位 |
集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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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过 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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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进 事 迹 (1000 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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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检察机关审核意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各分院不需填写本栏) |
(盖章)
年月日 |
(盖章)
年月日 | ||||
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盖章)
年月日 | ||||
表彰决定 文号 |
附件2
重庆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
推荐审批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推荐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填 表 说 明
一、用计算机填写,排版需规范、美观;
二、推荐单位填写同级检察机关,市级部门不需填写此栏;
三、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籍贯填写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区、县);
四、职务、级别或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填写;
五、考核情况按年度填写考核等次;
六、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中奖励是指获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含)奖项;
七、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
八、主要事迹要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勿另附页;
九、此表一式3份,A4纸打印,请勿改变原表版式;
十、电子版同时报送。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近期2寸 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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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籍贯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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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务 |
行政 级别 |
法律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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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等级(警衔) |
技术 职称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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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检察 工作时间 |
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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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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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区县级以上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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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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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进 事 迹 (10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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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 管理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纪检 监察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检察机关审核意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各分院不需填写本栏) |
(盖章) 年月日 |
(盖章) 年月日 | |||||||
市人力社保局、市检察院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盖章) 年月日 | |||||||
表彰决定文号 |
附件3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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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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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成员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职务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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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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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 监察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按照推荐对象管理权限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