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2024-02-08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渝府办发〔2024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社保局决定联合开展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评选对象

1.先进集体。全市负责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含在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2.先进个人。以上单位从事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副厅局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以及市管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评选表彰对象;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获得者待遇人员(含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同类型或者相似类型的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本次共评选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其中,政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50名,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在推动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取得积极成效。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四风”问题;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求实进取,班子主要领导无违纪违法行为,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1)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因地制宜优化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2)扎实推进本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本系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各项工作,做到领导重视、责任到位、措施得力,为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改革攻坚意识强,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4)本区县、本部门不存在被国务院办公厅或者市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负面典型问题核查属实的情形,不存在工作作风纪律方面的重大负面舆情。

2.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等职能职责,担当作为,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培训体系。

2)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成效显著。

3)坚持守正创新,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4不存在被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政务公开方面的重大负面舆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低于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平均水平。

(二)先进个人。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中,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近5年内无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情况。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务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1)服务意识较强,能够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观念和用户思维,在服务企业群众方面表现突出。

2)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属于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

3)改革创新意识较强,善于运用创新思维和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4)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重大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5)连续从事政务服务相关工作1年(含)以上。

2.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1)公开意识较强,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始终把政务公开作为联系服务凝聚群众、推进工作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

2)热爱学习,精通业务,具体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业务培训、评估检查、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等工作。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求真务实,敢于担当,推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4)改革创新意识较强,在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文件公开、政策解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等重大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5)连续从事政务公开相关工作1年(含)以上,且在编在岗。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一)启动。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成立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推荐。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按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分工,各区县可分别推荐2个集体和2名个人,市政府各部门可分别推荐2个集体或者2名个人。同一区县或者市政府部门推荐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评选对象原则上不重复。

各基层单位通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本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表彰工作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筛选,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并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推荐对象有关信息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对照上述推荐程序,择优确定拟推荐对象,经本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将推荐对象有关信息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的推荐对象统一征求市公安局意见后,进行审核、筛选,并报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形成初审通过名单。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将初审通过名单在本区县、本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四)复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市政府机关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呈报分管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公示。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社保局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六)表彰。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社保局名义联合发文表彰。对评选出的“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四、评选要求

(一)面向基层一线。评选推荐对象要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多层次、广覆盖。各单位原则上不推荐处级干部(含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行政机关和参公单位干部、管理六级及以上职级的事业单位干部,下同)为先进个人,确需推荐的,应同时推荐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推荐内设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推荐1个下属事业单位或者1名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表彰项目承办部门对口的区县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集体表彰总数的20%,推荐区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先进集体的,原则上本区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应走在全市前列,且需同时推荐1个其他单位(含区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为先进集体的,不再推荐该单位(集体)领导(含班子成员)为先进个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处(科)室。

(二)按时报送材料。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315日前在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中完成推荐对象有关信息的线上填报工作,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初审通过后,要及时报送正式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推荐对象审核把关、征求意见和对外公示等工作,确保工作严肃性、程序合法性、对象可靠性、材料真实性。

(二)严格评选标准。各推荐单位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推荐对象的政治关、品德关、业绩关、廉洁关,凡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考察不合格、公示有异议并经实的不予推荐,有违法记录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不予推荐。

(三)严肃评选纪律。对不符合评选要求或者未严格履行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等程序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评选活动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或者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

2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

3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4重庆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总表

5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25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