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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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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2023〕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两江新区党工委政法委、社会保障局、经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经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人力社保局、经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重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为重点,以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重庆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作出积极贡献。

    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到2027年底,建成“预防机制完善、工作网络健全、人员队伍专业、调处制度科学、保障措施到位”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牵头、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推进协商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实现“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

    1.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常态长效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服务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宣传咨询、用工指导等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协商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调解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把普法宣传融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全过程、全领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

    2.强化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先评优的重要因素。

    3.注重监测预警。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分级分类建立风险台账,精准制定应对预案,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4.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争议多发高发行业企业为重点,深入排查争议隐患,规范行业用工,帮助企业稳产稳工稳岗。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街道(乡镇)、行业商(协)会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好“百名调解员联千企”专项活动。

    (二)强化协商和解

    5.指导建立协商机制。培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调解意识,尽可能将争议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推动用人单位通过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6.推动开展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7.督促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做实多元调解

    8.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主渠道作用。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组织建设,成立劳动争议专业调解组织。

    9.打造调解服务阵地。统筹考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总量,有条件的可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10.提升调解工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指导调解组织探索创新,充分发挥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

    (四)加强协调联动

    11.健全完善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要整合资源,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

    12.形成工作整体合力。各区县(自治县)人社部门要主动融入当地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13.强化调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先行协商或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五)强化基础保障

    14.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调解员,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员选聘、考评等工作,开展调解员培训,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15.推进智慧协商调解。积极融入“数字重庆”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调解、仲裁、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探索委托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审查、司法确认的融合,实现一平台多跨协同办结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加强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开放数据使用权限。运用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市人力社保局“12333”热线、市司法局“12348”热线、市总工会“12351”热线服务等平台,开展远程线上调解,完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的调解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调解服务。

    16.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三、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一、加强
源头治理

1.做好宣传引导

1

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常态长效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服务企业活动。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工商联、企联

2.强化预防指导

2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市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工商联、企联

3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联

4

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5

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工商联、企联

6

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先评优的重要因素。

人社局

3.注重监测预警

7

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人社局、党委政法委、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8

指导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4.开展隐患排查

9

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争议多发高发行业企业为重点,深入排查争议隐患,规范行业用工,帮助企业稳产稳工稳岗。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联

10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律监督组织、街道 (乡镇)、行业商 (协)会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好“百名调解员联千企”专项活动。

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二、强化
协商和解

5.指导建立协商机制

11

培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调解意识,推动用人单位通过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

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12

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人社局、工商联、企联

6.推动开展争议协商

13

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

总工会

14

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工商联、企联

15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

7.督促和解协议履行

16

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民主协商,促成和解。

人社局

17

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

总工会

18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三、做实
多元调解

8.推进调解组织建设

19

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主渠道作用。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组织建设,成立劳动争议专业调解组织。

人社局、司法局、
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9.打造调解服务阵地

20

统筹考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量,有条件的可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人社局

21

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

总工会、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

10.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22

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

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联

23

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

人社局、司法局、
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24

指导调解组织探索创新,充分发挥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

人社局、司法局、
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四、加强
协调联动

11.健全完善工作体系

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

人社局、党委政法委、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联

26

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要整合资源,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

人社局

12.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27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融入当地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

13.强化调裁诉讼衔接

28

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先行协商或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人社局

29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五、强化
基础保障

14.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30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调解员,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

人社局、财政局

31

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

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联

32

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员选聘、考评等工作,开展调解员培训,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联

15.推进智慧协商调解

33

积极融入“数字重庆”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调解、仲裁、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探索委托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审查、司法确认的融合,实现一平台多跨协同办结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加强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开放数据使用权限。

人社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34

运用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市人力社保局“12333”热线、市司法局“12348”热线、市总工会“12351”热线服务等平台,开展远程线上调解,完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的调解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调解服务。

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

16.保障工作经费

35

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人社局、财政局

六、加强
组织领导

17.落实工作责任

36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

党委政法委

37

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

人社局

38

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

各级人民法院

39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

司法局

40

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局

41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经济信息委、企联

42

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工会

43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工商联、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