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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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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3〕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市税务局各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税务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费收入、推进征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支持了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决定开展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税务干部学校)的基层单位和工作部门。

    2.先进个人:全市税务系统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获得者待遇人员(含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同类型或相似类型的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原则上不再参与此次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全市评选表彰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

    先进集体推荐数量: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推荐1-2个基层单位或工作部门,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各派出机构、市税务干部学校各推荐1个基层单位或工作部门。

    先进个人推荐数量:综合考量各单位机构人员规模和工作成效,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对近5年组织绩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名额分配上给予一定倾斜,具体分配情况详见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推荐对象应做到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坚持多层次、广覆盖,兼顾不同业务版块和领域。严格控制推荐区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先进个人;推荐区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先进个人的,原则上所在单位(部门)近5年组织绩效至少有一年获得优秀等次,且评选总数控制在5个以内。

    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先进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领导为先进个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科室、税务所。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政治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业绩显著。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关于税收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锐意改革,稳中求进,各项工作成效突出,走在本系统前列。

    3.作风优良。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协作、创新意识强,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新时代税收工作上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干部队伍素质高、战斗力强;集体的工作作风优良,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执行有效,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纪律严明,近5年(2018年以来)主要领导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4.群众满意。坚持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持续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强化民生改善支撑、提升以税咨政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5.考评合格。组织绩效考评上两年(2021、2022年)不得位于末位且其中一年应为优秀等次,同时,当年截至评先评优时绩效考评不得位于末位。

    (二)先进个人。

    1.政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业绩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奋敬业,工作成绩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提升税收现代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出积极贡献。

    3.模范带头。勇于担当作为,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4.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5.群众公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干部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好口碑。

    6.考评合格。从事税收工作5年(含5年)以上(从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近5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原则上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或具有一定荣誉基础。个人数字人事年度考核得分近两年必须均位于第2段以上且其中一年位于第1段,同时,当年截至评先评优时平时考核结果总体较好。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成立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税务局党建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推荐申报。各区县税务局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集体决定的方式进行,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考核考评、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表彰工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区县税务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8月21日前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将初审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含考核结果、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附件4)和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重庆市税务局机关和派出机构以及市税务干部学校对照上述推荐程序,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考核考评、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8月21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将初审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含考核结果、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附件4)和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综合评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筛选、审核,统一征求市级公安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将该名单反馈给各区县税务局(派出机构、市税务干部学校以及重庆市税务局机关)。

    各区县税务局(派出机构、市税务干部学校以及重庆市税务局机关)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本区县、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3)。

    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材料进行复审,提交重庆市税务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

    (三)公示和表彰。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行文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含市税务局管理干部)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重庆市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5%。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评选活动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8月21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报送路径上传初审推荐材料,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和推荐对象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扫描成电子件)作为附件上传系统。待拟表彰对象名单反馈到各单位后,另行通知报送时间及要求,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征求意见表(或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复函)(一式1份)等材料报送至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七、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税务局党建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联系人:刘洪

    联系电话:67572863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803室

    邮编:401121

    (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处。

    联系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5.重庆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先进事迹材料格式要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