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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日期: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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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渝人社〔2023〕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60号)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全市轻工行业和联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内设机构。

    2.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范围:在全市轻工行业和联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全市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授予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全市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授予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

    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推荐;中央所属企业集体和职工不参加此次评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全国表彰轻工行业先进集体120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47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分配给我市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3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名。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济信息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最多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和1名先进工作者。对条件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可向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申请推荐名额。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无违纪违法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推动轻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突出,品牌文化建设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3.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5.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新途径,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联社实力不断壮大,互助合作事业巩固发展; 

    6.在抗疫保供、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轻工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发扬工匠精神,技能拔尖、技艺精湛,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在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开展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重大基础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标准化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实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突出业绩; 

    5.在加强党的建设、企业思想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在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及手工业发展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并作出显著成绩; 

    7.在抗疫保供、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联合成立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干部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次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程序

    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基层单位、区县(市级部门)范围、全市范围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

    (一)基层单位推荐。各区县按照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报送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表彰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名单,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送初步推荐材料(含推荐对象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情况、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500字以内的简要事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等)。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委统一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初审推荐对象为市经济信息委内设处室和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统一由市经济信息委干部处征求意见。

    (二)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进行审核,按照推荐名额,研究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名单,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市级公安等部门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反馈至各区县。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报本区县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本区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推荐材料(纸质版初审推荐材料)报送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三)初审推荐。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以及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四)正式推荐。根据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初审通过推荐对象名单,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实地深入考察,并在全市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五)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或“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工作要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并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生产、工作一线。

    1.先进工作者数量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15%。

    2.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5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

    3.先进集体一线车间班组比例不低于50%。

    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仍在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注重质量、把严推荐程序。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有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推荐事业单位及其人员,推荐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确保进度,按时报送材料。各区县将推荐对象信息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送,待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初审意见后再报送纸质版推荐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附件2、附件3)。正式推荐材料报送要求另行通知,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纸质版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反馈意见不及时将被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七、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余菲

    电话:63895034,63899341(传真)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3014室

    邮政编码:401121

    (二)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轻工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5.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事业单位集体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企业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