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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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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3〕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委属(代管)单位:

    2019年以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中国重庆行动做了大量积极有效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卫生健康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等。

    2.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个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

    2019年以来曾获得同类型或相似类型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100个、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个人200名。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委及委属单位共可推荐先进集体150个、先进个人3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群众满意度高;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团结有力,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战斗力强;2019年至202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新思路、新举措,形成较好的经验做法。

    2.在重大疾病救治、重大疫情防控,推动艾滋病检测、结核病管理、包虫病防治、学校卫生、心理健康、慢性病综合防控等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3.注重提升卫生应急能力,队伍素质较高,在卫生应急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4.大力推进健康促进,积极引导规范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科普工作见成效。

    5.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注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重视中医药传承,加强中医药教育培训,彰显中医特色优势。

    6.在健康扶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7.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8.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在基本建设、能力提升、运行保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9.在援外、援藏、保健工作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个人。

    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健康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带头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在推进重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正廉洁,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突破,在综合医改中业绩突出。

    2.为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3.长期从事疾病救治、疫情防控工作,熟悉重点传染病、免疫规划、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慢性病防控、精神疾病防治等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或在公共卫生专项领域有显著成绩。

    4.深入开展应急体系建设研究,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表现出色。

    5.扎根基层,长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或艰苦地区、边远地区从事卫生健康服务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得到群众公认。

    6.积极投身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等领域相关工作实践,成绩突出,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7.在健康扶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8.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

    9.积极完善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等方面成绩突出。

    10.从事并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途径,扎实抓好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推动党建工作为中心大局提供有力保障。

    11.在援外、援藏、保健工作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推荐对象应从事卫生健康工作3年及以上;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原则上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位于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集体决定的方式进行。

    各推荐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筛选,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表彰工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代管)单位对照上述推荐程序,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筛选,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拟推荐对象,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推荐对象汇总模板可在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中下载个人和集体推荐信息导入模板)。

    (二)综合评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筛选、审核,统一征求市级公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建议名单,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将该名单反馈给各区县以及委属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各委属单位在本区县、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会研究同意。

    (三)公示和表彰。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行文进行表彰。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六、有关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坚持面向基层,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基层一线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局级及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个人和市管干部不作为评选对象;严格控制处级干部表彰比例,各单位从严控制推荐处级干部(含一至四级调研员,事业单位的正、副处长,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处级干部表彰数量控制在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以内。各区县、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严控单位班子成员,原则上不推荐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先进集体,不推荐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把手为先进个人。

    (三)坚持多层次、广覆盖评选推荐候选对象。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推荐集体主要负责人的,不再推荐其他负责人;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不再推荐该内设机构其他工作人员。

    推荐先进集体时要充分考虑和兼顾市级医疗机构、区县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乡村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各类机构。推荐先进个人时要充分考虑和兼顾中医、西医、公卫、乡村医生、管理等各类人员。除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统筹推荐。

    (四)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对象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确保其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防止“带病表彰”。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所在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纪律,加强监管,确保平等评选。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评选活动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区县、各委属(代管)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16:00前将推荐对象有关材料上传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过时不报视为放弃。先进事迹材料需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练(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500以内的简要事迹材料需同时在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对象要按先进事迹情况进行推荐排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接收线下电子材料报送。

    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拟表彰对象名单后,各区县、各委属(代管)单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4),一式三份。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对象产生经过、审核程序等情况、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单位)公示情况和结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鑫

    电  话:67706507

    地  址:渝北区旗龙路6号市卫生健康委723室

    邮  编:401147

    信  箱:40483495@qq.com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