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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全市首批技术经纪专业高中级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6-17

渝人社〔2022〕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业、科研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1〕63号)精神,我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可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名称从低到高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名称从低到高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为加快我市技术经纪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产业发展,顺利实现现有人员与新增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接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研究决定开展技术经纪专业首批高中级职称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我市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在我市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在我市申报认定。1.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但申报时须在重庆市);2.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市参保1年以上(以查询社保缴费记录为准);3.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重庆市1年以上的,须查询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4.自由职业者,须有1年以上个人名义参保的社保缴费记录。

    (三)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认定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认定。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研究员或正高级工程师。

    长期从事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工作,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获得业内和社会广泛认可,近5年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可申报认定研究员或正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10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促成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示范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促成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示范项目1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5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5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领域专题大会上作为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全文宣读;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5项以上,并促成项目实际转移,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2)撰写并出版20万字以上的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报告、专报、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项目至少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二)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

    长期从事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工作,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获得业内和社会广泛认可,近5年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可申报认定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5项以上,获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促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示范项目1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2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领域专题大会上作为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全文宣读;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3项以上,并促成项目实际转移;或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的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报告、专报、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项目至少1项;或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育基地颁发的高级技术经理人资格证书。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三)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

    从事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工作,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较强的,近4年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可申报认定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

    1.作为参与人促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交易1项以上;或作为参与人促成技术交易4项以上。

    2.参与撰写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1项以上;或参与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领域专题大会上作为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全文宣读;或参与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4项以上;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相关学术论文;或参与撰写并出版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或参与省部级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且课题已结题;或参与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报告、专报、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或作为参与人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3.作为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项目;或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育基地颁发的中级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4.作为参与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全市首批技术经纪专业高中级职称认定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网报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0:00至6月30日18:00。所有申报表格和佐证材料,均在网上填写和上传。网报审查合格后,打印提交签章完善的纸质评审表(一式2份)供存档使用。

    个人及所有审核推荐单位须于网报期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通过系统提交至评委会审核环节。网报端口: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系统后可查看。

    网报程序原则上遵从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具体以网报系统的设置为准。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申报时须在重庆);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申报时与工作单位一致仍在异地),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4.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参保及存档时间要求参照非公单位人员执行。

    5.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市科技局审核受理。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不低于全市基本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市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

    (四)评委会受理。

    评委会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认定。

    根据认定工作需要,高级职称认定拟组织申报人现场答辩,专家评审,具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或其他情况另行通知。

    评委会认定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执行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评委参与认定评审工作。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认定评审会议。认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认定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认定通过。未出席认定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认定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认定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认定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认定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认定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认定终止,认定终止后,由评委会按程序返还认定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认定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认定结果核准。

    评委会认定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认定结果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科技局调查核实。

    高级职称认定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中级职称认定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由市科技局印发评审结果通知。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需在通知下发1个月内到市科技局领取《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等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加盖公章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认定材料

    申报人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材料,相关公示及佐证材料需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认定条件中所指的各类业绩成果,原则上应为近5年来取得的成果,已通过相关职称评审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再次在申报认定高一级职称时使用。集体成果应具体说明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认定条件中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推广或服务方面的业绩成果和贡献须提供经单位审核的相关佐证材料。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情况出具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清单。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职称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申报人务必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相关纪律要求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执行。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

    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四)本通知中业绩成果的计算时间截至申报当月,对年对月计算。

    评委会联系人:魏老师、邓老师、雷老师,联系电话:67612399、67512957、67143604;网报客服电话:8861233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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