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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今冬明春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1-1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今冬明春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肺炎组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肺炎组发〔2020〕21号)等要求,在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367号)的基础上,决定开展自查督导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督导时间

    2021年1月上旬至3月上旬,其中集中督导时间段为2021年1月13日至29日、2月22日至3月1日。

    二、自查督导对象

    全市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自查督导内容

    详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安全自查督导表》(附件1)

    四、自查督导方式

    采取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按联防联控要求属地督导,市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抽检进行:

    (一)自查整改(1月13—19日)。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严格对照附件1细化标准,逐项进行梳理,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督导整治(1月17—29日、2月22日—3月1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深入辖区内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现场查看实物、实地、设施设备,翻阅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督导。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等对部分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抽查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管理。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校长履行第一责任职责。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属事管理职责,强化督导,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举措。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在做好渝人社办〔2020〕367号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附件1细化标准,对标对表开展自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增建《新冠肺炎疫情师生健康档案》(附件2),要分别撰写致学生家长倡议信和致顶岗实习学生告知书,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时刻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慎终如始抓好学校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三)按时报送信息。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分别成立专班,明确负责人,设立专职联络员,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集汇总,填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人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于2021年1月17日前以电子档cqszynljscoa@163.com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附件:1.全市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安全自查督导表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师生健康档案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人联络员信息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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