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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9-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

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

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0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开展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的医护人员(含在编、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

    二、试点的内容

    试点单位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监督指导下,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照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完善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及评审办法,按规定开展卫生技术医、药、护、技等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不含“绿色通道”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可自主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评审。

    三、试点的实施

    (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

    1. 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 组建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和评审工作需要,选择按照职称系列合并建立或者按照专业分开建立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按规定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人数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倍。专家库经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数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合并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分开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2)组建原则。优先遴选具有本专业各级专家称号的人员。中青年评审专家、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应广泛吸纳外单位专家。鼓励、支持吸纳外地评审专家。

    (3)专家要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副高级及以上层级的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的人员;被组织立案调查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的人员;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人员;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情况的人员;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业内知名专家、中医等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

    3. 自主选择组建评议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组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职称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二)制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管理办法

    试点单位在全市通用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卫生技术人才分类评价的有关要求,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克服“四唯”倾向,把医德医风放在首位,建立以业绩、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妥善处理临床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制定完善本单位申报条件和评审管理办法。单位申报条件不低于全市通用标准条件,对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等,在确保业绩水平整体不低于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将全市统一组织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三年)作为必备条件。参加考试的专业、级别须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实际工作岗位及业绩相一致。

    试点单位制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管理办法,应遵循“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单位章程规定,广泛征求专家、医护人员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处理好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管理办法的连续性、权威性、相对稳定性与及时完善之间的关系。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启动前,试点单位须将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管理办法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公布。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试点单位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公开职称申报信息。试点单位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

    2. 个人申报。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科室推荐(无条件的单位可不作为必经程序)。所在科室可结合申报人工作情况择优进行推荐。

    4. 单位审核受理及公示。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汇总名册送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进行资格复核,复核无误的申报人可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

    5. 单位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试点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前,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议组的,评议组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组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1/2以上的即为同意推荐。评议组只有推荐建议权,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6.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告、表决情况表、结果分析表、代拟公示、代拟发文,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 评审结果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发文核准职称资格,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办理全市统一的职称证书。

    8. 评审材料归档。试点单位应将出席评委,推荐情况、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归档留存不少于10年。

    (四)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纪律

    1.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 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评审专家和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工作人员发现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报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或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职称监督管理机制

    1. 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实施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职称复查和投诉制度,明确复查和投诉的程序、受理机构、受理渠道。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试点单位调查核实。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试点单位申请复查;对试点单位职称工作的问题线索,可以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进行投诉。

    2. 试点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3. 试点单位组建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评审权限、范围、有效期以及国家、重庆市和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依据不同情况作出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处理。

    4.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试点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四、有关要求

    (一)试点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提交评委会组建材料(附件1、2、3、4,一式二份)、单位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管理办法。评委会组建材料经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二)试点单位组织评审前,报送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5)至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进行资格复核。

    (三)试点单位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告、评审表决情况表、评审结果分析表、代拟公示、代拟发文(附件6、7、8、9、10)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审核无误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附件:1. 组建职称评委会的请示(格式文本)

    2. 职称评委会组建申请表

    3. 职称评委会评委人选申报表

    4. 职称评委会评委推荐名册

    5. 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6. 评审结果报告(格式文本)

    7. 评审表决情况表

    8. 评审结果分析表

    9. 代拟公示(格式文本)

    10. 代拟发文(格式文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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