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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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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作为全国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研究并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动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1日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扎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基金;坚持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持续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市场服务;坚持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探索创新可持续的管理服务机制。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先职工、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开”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利用1—2年时间,通过选择部分区县试点,基本形成适应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政策框架、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长期护理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缴费

    1.参保对象。试点期间,长护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其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长护保险。随制度探索完善,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2.筹资方式。试点阶段,长护保险资金通过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筹资标准。长护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长期护理等情况测算确定。2018年筹集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医保基金补助60元/人/年,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承担90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职工个人账户代扣;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

    (二)待遇享受

    1.享受条件。长期失能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当年参加了长护保险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并经评定失能等级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

    2.享受时间。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经治疗康复后重新评定不再达到重度失能标准或参保人死亡的,从评定结论下达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给付。

    3.享受方式。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入住长护保险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集中护理服务或由协议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4.享受项目。长护保险支付符合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饮食照料、排泄照料、行走照料、清洁照料等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等项目和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其他事项。参保人员经评定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其评定费用纳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经评定未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其评定费用由参保人支付。

    四、服务管理

    (一)经办服务

    长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服务。试点区县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设置,优化服务流程。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具体服务工作。购买服务采购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评定管理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失能等级评估办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建立长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失能等级年度复评机制,经治疗康复并复评等级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停止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协议管理

    辖区范围内具有护理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有护理经营范围的法人主体,可申请成为长护保险协议机构。试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优胜劣汰”原则,与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协议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结算标准及方式

    1.结算标准。属于长护保险支付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保险基金按50元/人/日的标准结算。

    2.结算方式。长护保险基金支付由试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月结算支付。

    (五)基金管理

    长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收支运行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试点期间,各区县当期基金收支缺口,通过市级调剂金、本地区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市级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

    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强化部门联动,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长护保险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试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辖区长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长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长护保险基金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强化监督,确保运行规范

    试点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长护保险的评定、复审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评定、复审、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欺诈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四)加大扶持,培育护理市场。

    大力发展社会化护理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养老护理机构。鼓励社区居家护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护理机构建设,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卫生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职业护理服务专业人员,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五)加强宣传,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简报专报制度、试点工作联络员制度,按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奖补机制

    根据试点区县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对试行良好、管理规范的区县,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基金补助。

    (二)出台配套文件

    本意见印发后,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失能评定及管理办法、协议机构管理办法、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系列配套文件。      

    (三)实施专项督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市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督导调研,研究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试点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四)开展试点审核

    拟参与试点的区县请于2017年12月底前由区县人力社保、财政联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书面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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