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6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规范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含中央专项补助),专门用于“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以及开展专项培训等各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每年提出的岗位需求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和培训计划,确定每年“三支一扶”计划全市招募总数,并根据相关因素向各区县(自治县)分配招募名额和培训名额。
第五条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在岗、服务期满离岗培训费用和走访慰问等费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支一扶”人员体检费用,“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在岗、服务期满离岗培训差旅费,慰问“三支一扶”人员费用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统筹安排“三支一扶”计划资金配套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
(三)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核定各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划拨;
(四)负责指导开展“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定期开展全市“三支一扶”计划调研工作;
(二)负责招募岗位收集、宣传动员、简章发布、公开报名、组织笔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公布面试人员名单、下发招募人员名单等工作;
(三)负责“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三支一扶”计划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对各区县(自治县)计划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组织管理、政策落实、培训实施等情况;
(六)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七)会同市财政局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八)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
(九)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对“三支一扶”人员开展走访慰问情况。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负责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以及上年度补助资金的结算;
(三)负责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落实本区县(自治县)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支一扶”人员体检费用、走访慰问等工作经费;
(五)落实投入责任,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按规定足额配齐“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
(六)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为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计申报本区县(自治县)每年“三支一扶”计划岗位需求;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治县)每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的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派遣等工作;
(三)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管理、政策落实等工作;
(四)协助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做好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组织开展培训、走访慰问等工作;
(六)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做好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绩效评价工作;
(七)完成市“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募计划和培训计划的确定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每年初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岗位需求,确定各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制定年度招募简章,并于理论考试前1个月进行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当年招募计划、岗位需求、上年实际到岗人数、上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培训名额,培训名额随招募计划一并下达。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的工作生活补贴政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物价、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乡镇服务的按规定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每人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政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作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确保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应不少于5天,每人每年培训费用不少于3000元。培训费用支出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渝人社办〔2020〕36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及维护,安排专人负责,并将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补贴发放的重要平台,实现全市联网、动态管理。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按计划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区县(自治县)当年招募计划、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补助标准、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并于当年6月底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上报当年预算申请。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上年度招募计划完成情况、上年预算情况等,提出上年资金结算方案,并于当年5月底前将上年资金结算方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管、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指导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绩效管理,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各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招募名额、培训计划及资金拨付有机结合。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对存在工作生活补贴发放不及时、资金使用浪费、虚报冒领以及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将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将“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等发放至个人社保卡。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