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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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六条  高校教师系列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特殊人才申报职称,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

(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四)经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除外)。

第八条 特殊人才申报职称,须符合以下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一)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引进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鸿雁计划”等人才项目入选人才,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三)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海外业绩参照执行)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四)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取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选派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时长的基层工作经历,可提前晋升高级职称(晋升副高级职称可提前2年、晋升正高级职称可提前1年)。

(六)其他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见附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调整)的,可直接申报相应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九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抽取同行专家组成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或委托全市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可根据需要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取得现职称前的业绩成果,不能用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中所列人才项目、人才计划、赛事活动等,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以申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仅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专家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达不到相应专业水平者,经征询申报人同意后,可降低等级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原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申报职称的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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