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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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绿色低碳

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产业促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绿色低碳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绿色低碳专业

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程技术绿色低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和部署,结合我市绿色低碳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绿色低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绿色低碳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 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技术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 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5.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绿色低碳工程建设、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2. 参与研发的绿色低碳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投入生产或应用。

3. 参与完成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绿色制造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运维、咨询服务等技术工作。

4. 参与编制行业(地方)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编制已实施的企业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1项以上。

5. 参与编写本专业领域相关课题研究或技术报告,并推广应用或实施。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 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奖。

2.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3. 参与编写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技术著作。

4.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 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 能主持本专业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或重大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研究和实施,或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研究,或重点课题研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5. 能够指导研究生或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承担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绿色低碳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2.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绿色低碳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低碳等建设、改造项目。

4.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开发的绿色低碳领域产品、技术服务累计实现营收1000万元以上。

5.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或其他相关授权专利10项以上(个人排名前2)。

6. 参与编制国家级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行业(地方)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已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7. 公开出版绿色低碳领域学术、技术著作;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8. 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应用。

9. 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绿色低碳领域相关课题、项目技术报告2项以上;或编写行业白皮书、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 获得绿色低碳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2.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2)。

3.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国家级绿色低碳领域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4. 主持开发的绿色低碳领域产品、技术服务累计实现营收2000万元以上。

5. 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国家级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

6. 长期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研究、推广或服务工作,在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 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绿色低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 把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领域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重大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与制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与管理,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 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 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绿色低碳工程项目2项以上, 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合格。

2. 主持完成2项以上绿色低碳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项目,且被认定为绿色设计产品或省(部)级重大新产品等1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低碳建设、改造项目。

4. 主持开发的绿色低碳领域产品、技术服务累计实现营收2000万元以上。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国家级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行业(地方)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

7.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8. 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应用。

9. 主持完成省(部)级绿色低碳领域相关课题、项目技术报告3项以上;或行业白皮书、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 获得绿色低碳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奖2项以上。

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国家级绿色低碳工程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4. 主持编制国家级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

5. 长期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研究、推广或服务工作,在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省(部)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复函等公文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四)“项目(技术)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排名前3位的人员。

(五)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奖项范围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

(六)本条件中“其他相关授权专利”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

(七)本条件中“绿色设计产品”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名单。

(八)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其中项目投资额、产品和服务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等,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九)本条件中,EI、SCI等收录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绿色低碳专业领域包括:

(一)节能工程类:节能咨询、节能设计、节能管理、节能测试、节能技术研发等专业。

(二)节水工程类:节水咨询、节水设计、节水管理、节水测试、节水技术研发等专业。

(三)低碳工程类:低碳设计、碳咨询、碳核查、碳管理、碳测试、低碳技术研发等专业。

(四)新能源工程类:新能源咨询、新能源设计、新能源技术研发等专业。

(五)绿色制造工程类:绿色制造设计及评价、绿色标准研究与制定、绿色产品检验检测等专业。

(六)循环经济工程类:循环经济规划研究、资源综合利用研究与应用、再制造研究与应用等专业。

(七)绿色材料工程类:绿色非金属材料工程、绿色金属材料工程、绿色高分子材料工程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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